赠与合同纠纷案——17.6万恋爱转账驳回返还

原、被告2022年经人介绍异地恋,男方自20226月至20248月通过微信、支付宝多次向女方转账共计17.6万余元,并购买一只价值21668元的金手镯给付女方。20248月男方提出分手,20259月双方均与他人登记结婚。男方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、女方返还全部现金及首饰。

欧阳云祥律师代理被告女方。将全部转账分类标注——特殊含义(5201314等)、特殊日子红包、购衣款、生活消费等,拆解"赠与构成"。举证双方异地恋、未见过双方父母、未正式谈及婚嫁,不符合彩礼构成要件。援引《民法典》第657条赠与合同自交付时生效。

法院完全采纳答辩意见,17.6万元转账认定为恋爱期间一般赠与,不支持返还;金手镯在调解下由被告主动归还,原告现金请求全部驳回。

创建时间:2026-08-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