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间借贷纠纷案——"投资款"定性扭转为借款

原告张某某出于信任,向李某某(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隐名实控人)转款44.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。双方系公司股东关系,原告曾以银行抵押贷款筹资出借,每月支付利息约1800元。款项交付两年多始终未签订书面借条,亦未分红。原告委托欧阳云祥律师起诉,主张返还本金及利息。

被告答辩称该款系股东投资款并非借款,且借条公章系原告私盖,涉嫌虚假诉讼,形势一度对原告不利。

律师提前补强借条原件、股权代持协议、银行转账流水、贷款合同与微信聊天记录五组关键证据,形成完整证据链。质证环节驳回"公章私盖"抗辩,主张投资须有合意、共同经营、担风险三要件缺一不可。最终法院判令该公司返还本金44.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,一审胜诉。

创建时间:2026-08-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