贩卖毒品罪案——从犯认定争取缓刑

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多年同乡。20254月至5月间,李某某多次向他人出售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,张某某仅在交易中参与介绍买方、协助配货一次。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,建议量刑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、张某某九个月。

欧阳云祥律师接受委托后,精准定位辩护方向:定罪空间有限,转向量刑辩护。重点主张张某某仅参与"介绍+协助配货"环节,属帮助行为而非毒品交易主导者,依法应认定为从犯。同时引导当事人坦白全部事实、亲笔书写供词并当庭认罪认罚,启动从宽处理通道。

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认定张某某为从犯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;主犯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。辩护效果显著,避免了与主犯一并按"多次贩毒"加重处罚的不利结果

创建时间:2026-08-12